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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梓民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梓民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00号罪犯马梓民,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梓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马梓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梓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梓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梓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