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全红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全红,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2月4日被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全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代理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全红于2016年7月1日6时许,至北京市怀柔区中医院住院楼六层护士站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钟×放在护士站办公桌上的苹果牌6splus型64G移动电话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253元。被告人安全红于2016年7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全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安全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钟×的陈述,证人龚×的证言,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全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全红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全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安全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安全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全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安全红退赔被害人钟×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二百五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