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永峰与陈家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峰,陈家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永峰,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圣(又名陈加圣),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汪永峰与被执行人陈家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家圣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