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1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汪永峰与陈家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峰,陈家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永峰,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圣(又名陈加圣),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汪永峰与被执行人陈家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家圣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