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九东与董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东,董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665号原告:张九东,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董德贵,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张九东与被告董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九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