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5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好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好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奥特西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瑞安市五星鞋业有限公司,王春雷,陈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834484320。法定代表人:陶永平。被执行人:好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东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0912503。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被执行人:浙江奥特西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新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2108277-1。法定代表人:潘孝清。被执行人:瑞安市五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东新工业园区东二路新兴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45627525。法定代表人:王玉虎。被执行人:王春雷,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晓霞,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好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奥特西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瑞安市五星鞋业有限公司、王春雷、陈晓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春雷、陈晓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国贸路333弄3号27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沪房地黄字(2007)第004887号,建筑面积:129.94平方米,地号:黄浦区董家渡街道779街坊23/2丘],已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12日),已被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陈晓霞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瑞祥新区华龙一品园1幢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3447,建筑面积:70.04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10日),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989063.8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6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