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侯金治与吴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金治,吴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侯金治,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吴文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文杰的银行存款301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吴文杰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