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殷召军与王仁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召军,王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殷召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王仁国,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召军与被执行人王仁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仁国已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殷召军装修款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殷召军与被执行人王仁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