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政与杨保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杨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政,男,汉族,河南省息县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杨保国,男,汉族,河南省息县人,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执行杨政与杨保国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保国系服刑人员。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克辉审判员 胡振华审判员 蒋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学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