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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清良、刘风兰与焦志兰、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良,刘风兰,焦志兰,杨建设,王清良,刘风兰,焦志兰,杨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良,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执行人刘风兰,女,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焦志兰(又名焦董平),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建设,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良、刘风兰与被执行人焦志兰、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志兰、杨建设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志兰、杨建设在银行中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