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清良、刘风兰与焦志兰、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良,刘风兰,焦志兰,杨建设,王清良,刘风兰,焦志兰,杨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良,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执行人刘风兰,女,194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焦志兰(又名焦董平),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杨建设,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良、刘风兰与被执行人焦志兰、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志兰、杨建设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志兰、杨建设在银行中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