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1461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李某,女。(缺席)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艳英、人民陪审员马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同事。2010年年初被告称家中有事,向其借款,出于同情,其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整,被告随后于2010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后因被告离开原单位,原告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2015年原告设法通过朋友得知被告电话,多次联系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承诺当年7月还款,后又以无钱推托,并将原告电话拉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6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因向原告吕某某借款未还,于2010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今借吕某某人民币10000元一万元整”的借条一张。2015年6-7月份,原告多次通过短信联系标示为李某的号码,该号码回复原告“吕哥实在不好意思接你电话,我知道是钱的事情,你通融我些日子年底行吗?”等,但至今未归还。另查,标示为李某的号码亦系原告提供给法院被告之电话号码,经联系对方确称自己为李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户籍证明、借条、信息记录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吕某某借款后出具欠条,据此,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返还借款,从原告提交双方的信息记录上可以看出,被告自2015年7月14日明确知晓原告要求其还款而至今未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债务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从2015年7月15日被告明确知晓原告要求其还款之日起计算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7月15日至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偿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