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昌福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昌福,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王昌福因起诉杭州市西湖区港湾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港湾家园业委会)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1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昌福申请再审称:1、原审裁定回避对其上诉理由的剖析;2、原审裁定引用的依据模糊不清,显属错误;3、其诉讼请求均在“人身关系”和案由列表之中;4、其要求判定港湾家园业委会越权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原审裁定认定其原告主体不适格错误;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审裁定违背了上述条款;6、其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以其为被告起诉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受理,而本案起诉理由充分却不能受理,显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1874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其起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起诉状,王昌福提出的诉请一是判令撤销港湾家园业委会中止其业委会委员工作的错误决定,在港湾家园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诉请二是判定港湾家园业委会设计的2013年业主大会表决项内容无效;诉请四是判定港湾家园业委会为召开2015年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组违法,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无效;诉请五是赔偿其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业主大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均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王昌福的前述四项诉请均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因业主自治范围内的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王昌福的第三项诉请是判定港湾家园业委会越权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据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因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大会授权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起诉,而非由业主个人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审裁定认定王昌福作为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王昌福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上述撤销权指的是业主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业主个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而本案王昌福并未提及其专有权受到侵害。王昌福称其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以其为被告起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受理,本院认为,另案中物业公司因王昌福拖欠物业费对其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王昌福不能因此认定本案也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综上,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昌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昌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