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7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杨齐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宗怀,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60,000元;2、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0.175‰向武汉世达捷运物流有限公司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前款标的执行完毕时再予计算);3、负担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3,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