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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玉凤与宋正前、田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凤,宋正前,田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凤。被执行人宋正前。被执行人田玉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凤与被执行人宋正前、田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8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玉凤本金2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正前、田玉东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张家界市房地产档案馆予以证实。目前宋正前、田玉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吴玉凤确认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红定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