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廖仁福,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院路东段万和商业广场综合楼2号楼2楼1486—1488号。法定代表人:闽长义,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大陆新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香城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审被告支付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在成都市新都区,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兴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