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19号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