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云才、姜春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云才,姜春彦,乳山市久大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865号原告: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古寨东路1085号。法定代表人:毕建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回乐,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云才,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姜春彦,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乳山市久大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乳山市徐家镇徐家村721号。法定代表人:姜云才。原告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云才、姜春彦、乳山市久大海珍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应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丽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