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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闫文忠与被执行人贾如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忠,贾如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忠,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被执行人贾如学,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申请执行人闫文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如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文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闫文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855607.6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