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字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成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民委员会,赵成富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民初字4586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启飞,系经济合作社主任。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德安,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绍合,男,汉族,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赵成富,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成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崇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健刚、人民陪审员石宏伟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肇启飞、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赵德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绍合、被告赵成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1997年以前至今,一直经营本村小泡子鱼池,2000年1月1日在原告合同的基础上,于原告村经济合作社续签了鱼池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面积的3.5亩。2016年区、镇人民政府召开“三资”不良资产清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村整顿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清理非法占据的集体土地,清收流失的集体不良资产。2016年5月26日,二原告经请示区、镇人民政府批准,经区、镇领导同意并指示,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被告承包的鱼池面积在聊去公证处的公证下进行实地丈量,其被告实际经营鱼池面积为7亩。比合同签订的面积多占3.5亩。根据村委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依据合同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告合同外多占得鱼池面积,追缴承包费至2015年,承包费分两个阶段追缴:(1)从1997年至2011年末,每年每亩追缴50元为2625.00元;(2)从2012年至2015年末,每年每亩追缴150元为2100.00元,合计追缴承包费用4725.00元。此款已经农村经管部门核准入被告往来账。为饱和集体资产不受他人侵占,保障农村经济的稳定壮大,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我没有意见,同意给原告钱。经审理审明,1995年10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鱼池承包合同。被告赵成富承包原告鱼池3.5亩,承包费为每市亩30元,承包期为8年,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延合同至今。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实际占地7亩,多占用鱼池3.5亩。2016年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召开“三资”不良资产清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村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清理非法占据的集体土地,清收流失资产。原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对被告多占的鱼池追缴承包费。1997年至2011年末,每年每亩追缴50元。2012年至2015年末,每年每亩追缴150元。共计4,725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4,72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1、承包合同一份;2、公证书一份;3、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会议记录一份;4、收据一份;5、黑鱼泡村鱼池情况统计表一份;6、村委会回执单一份。已当庭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实际经营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属于对村集体土地的侵占,造成原告利益受损,故应依法承担补交承包费的义务。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成富给付原告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民委员会鱼池承包费4,725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成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人民陪审员 石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