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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终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富民与穆富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富民,穆富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终1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布都艾尼·伊木拉吉,男,维吾尔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新疆喀什市人,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波,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湖北省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黄伟,喀什垦区喀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四川省蓬溪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阿布都艾尼·伊木拉吉与被上诉人景波、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阿布都艾尼·伊木拉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阿布都艾尼·伊木拉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阿布都艾尼·伊木拉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光 耀代理审判员 何 春 璐代理审判员 赛依扑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墨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