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彩云与被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彩云,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787号原告:于彩云,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刘天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海,男,该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原告于彩云与被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彩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彩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