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刘明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英,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道坤,区长。上诉人刘明英因诉被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房屋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明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明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明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代理审判员 王轶贤代理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