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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梁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梁彦文,梁国文,贾顺元,杨付有,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代表人:王成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幼琴,新疆宇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彦文,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国文,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顺元,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付有,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彦文、梁国文、贾顺元、杨付有、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1473.7元,执行费1722.1元,已执行14442元,尚有107031.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金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