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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70号-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杰清申请执行王良建、龚代容、杨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清,王良建,龚代容,杨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70号-2号申请执行人:陈杰清,女,生于1953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王良建,男,生于1967年9月20日。被执行人:龚代容,女,生于1966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杨曦云,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杰清申请执行王良建、龚代容、杨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良建、龚代容共有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良建所有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