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5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王学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尚平原、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占伟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戊系邻居。2016年5月4日19时30分许,因被害人刘某戊在其大门前埋水泥桩与被告人刘某甲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戊鼻部打伤,致被害人刘某戊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右眼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戊鼻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右眼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伤情照片、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黄某、刘某丙、张某甲、冯某、张某乙、刘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双方打架属邻里纠纷,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戊与被告人刘某甲系叔侄关系,又是邻居。2016年5月4日19时30分许,因被害人刘某戊在其大门前埋水泥桩,被告人刘某甲已影响其出路为由,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戊鼻部打伤,致被害人刘某戊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右眼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戊鼻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右眼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的身份信息情况。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无违法犯罪的情况。4、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戊鼻部受伤的事实。5、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刘某戊于2016年5月5日1时30分在原阳县中医院住院主症鼻骨骨折、右眼外伤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下午,其和丈夫刘某戊去给家鸡棚后面的路上埋个桩,还没有把桩埋好,刘某甲、刘某甲的母亲,刘某甲的妻子,还有刘某甲的侄女,就从家出来了,他们也一直骂着,刘某甲就去拔埋的那个桩,刘某甲就把桩扔到一边了,刘某甲和刘某戊就在一块打,刘某甲的母亲和某的侄女就开始去打其,把其摁倒在地上拽其的头发,后来就被人拉开了。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傍晚的时候,刘某戊在其家正门口埋水泥桩时,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引起打架的事实。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傍晚的时候,刘某戊和黄某在其家的路上埋桩,刘某甲从家出来不让刘某戊埋桩,双方发生了打架,其没有看清刘某甲和刘某戊怎样打的架。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快天黑的时候,其看到刘某戊和黄某正在埋一个桩,就告诉刘某甲,刘某甲不让埋,把那个桩拽出来扔了,刘某戊就拿着铁锹去怼刘某甲,刘某甲和刘某戊就打起来了,其去拉刘某甲,刘某丁去拉的刘某戊,俩人把他们拉开的情况。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傍晚,其看到刘某甲和刘某戊相互用拳头打对方的事实。6、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晚上19点左右,其看见刘某甲和刘某戊抱着互相用拳头朝对方身上和脸上打,其把他们拉开,看见刘某戊脸上有血的事实。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4日晚上19点左右,其看到刘某甲和刘某戊互相抱着对方打的事实经过。(三)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4日下午,其和妻子黄某一起去其家鸡棚后面埋个桩,快埋好桩的时候,刘某甲与母亲、妻子还有侄女都去了,先是刘某甲把其埋的桩拔起来了,其就又准备把桩埋进去,刘某甲不让其去埋桩,刘某甲一拳打其鼻梁上面部位了,后被刘某丁和刘某丁的妻子拉开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4日晚上20左右的时候,其妻子冯某说,刘某戊和他老婆在家门口埋桩,出来看见桩有一米多高,其就抱着把那个桩拔起来扔到一边,刘某戊就拿着铁锹把捣其肚子,用拳打到其胸前了,其就用拳打刘某戊胸部两下。(五)鉴定意见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戊右眼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鼻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戊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不要求被告人刘某甲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本院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当庭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致被害人刘某戊受伤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增军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