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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广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黄振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黄振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1000号原告:谢广连,女,200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香莞路*号。负责人:江超成。被告:黄振庆,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谢广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黄振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广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广连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广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广连负担。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