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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环江曼香副食品经销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江曼香副食品经销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793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组织机构代码:G4059048-6。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韦起宣,站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亮陆,男,1980年9月13日生,壮族,环江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环江曼香副食品经销店,住址:环江县思恩镇大安路***号。经营者莫曼香,住广西环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与被告环江曼香副食品经销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环江曼香副食品经销店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韦佩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