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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8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胜与盛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盛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832-2号原告朱胜。被告盛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与被告盛灿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