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8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胜与盛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盛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832-2号原告朱胜。被告盛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与被告盛灿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