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敬申请执行闵朝玖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闵朝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女性,1976年1月13日出生,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1197601134221,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大坝村1组28号被执行人:闵朝玖,男性,1974年12月25日出生,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741225929X,住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云峰村1组72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7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闵朝玖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