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敬申请执行闵朝玖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闵朝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女性,1976年1月13日出生,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1197601134221,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大坝村1组28号被执行人:闵朝玖,男性,1974年12月25日出生,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741225929X,住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云峰村1组72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7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闵朝玖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