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松涛与刘文力、汤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涛,刘文力,汤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661号原告刘松涛。委托代理人黄生桂,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力。被告汤时。委托代理人高炼彬,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涛诉被告刘文力、汤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涛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文力、汤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松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力、汤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涛撤回对被告刘文力、汤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刘松涛负担。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谢毛华人民陪审员  谢菊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