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俊与何礼芝、唐凤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何礼芝,唐凤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185号原告:朱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礼芝,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唐凤霞,女,1951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朱俊与被告何礼芝、唐凤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朱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俊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