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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宏忠贪污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545号罪犯余宏忠,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舟定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宏忠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周仲勋、楼园珍,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朱美荣、洪东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宏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宏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宏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表扬。没收财产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宏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余宏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认为已符合减刑条件。罪犯余宏忠对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宏忠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华 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