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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岑某某,证件号码452625196812210015。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4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岑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2197.2元,承担执行费382.9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2197.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岑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24执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铭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