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3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邵鹏,刘风安,赵小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邵鹏,刘风安,赵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3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栋17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玉伟,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人邵鹏,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刘风安,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被执行人赵小梅,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县。本院在执行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邵鹏,刘风安,赵小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