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郑志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蜂镇湖街闽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泽彬,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广东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邱国川,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泽彬,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驿涛海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南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闽南海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2016)琼01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驿涛海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涛,被上诉人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艾泽彬到庭参加诉讼。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虽亦提起上诉,但因其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本院另行裁定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驿涛海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琼01民初9号民事判决;2、判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共同支付驿涛海南公司新华都七仙紫园养生项目(以下简称“七仙紫园”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报酬348万元;3、判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共同支付348万元报酬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从本案第一次重审立案之日起计至报酬还清之日止);4、判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9号、(2016)琼01民初9号民事判决均查明并确认闽南公司使用的“七仙紫园”项目投标文件是驿涛海南公司所编,闽南公司实际使用该文件参加了投标活动,双方有合同法律关系。驿涛海南公司所编制的投标文件是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文件,投入公司所有的人力、物力,奋战一个多月按时按量完成任务。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制作合同关系,但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历时多年经多次判决,均���能公正判决。驿涛海南公司编制的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范围。参与编制标书人员涉建筑工程预算员、造价员、材料员等,公司有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建筑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资质等级。本案案由应认定为编制建筑投标文件合同纠纷,或是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有关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或是承揽合同的有关法律。一审法院认定闽南海南公司非本案一方当事人错误。本案涉及的招投标工程造价巨大,需闽南公司的资质才可参加。本案投标是以闽南公司的名义进行,闽南海南公司负责具体的事项。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闽南公司没有委托驿涛海南公司制作过投标文件,也没有使用过该文��。2012年8月25日,闽南公司应邀参与“七仙紫园”项目工程施工投标,招标方保亭半山半岛雨林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林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闽南公司发送招标文件,闽南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方。后因该项目搁浅,没有开标。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必须文件,“七仙紫园”项目工程量清单是雨林公司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然后发送各参与投标单位进行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闽南公司不必要也不可能委托驿涛海南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因为投标文件和报价文件是保密的。双方之间既无口头约定,也无书面合同。驿涛海南公司要求闽南公司支付报酬及利息没有依据。驿涛海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闽南公司、闽��海南公司支付驿涛海南公司“七仙紫园”项目编制投标文件价款、报酬348万元;2、判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承担支付本案报酬欠款348万元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从本案第一次重审立案之日起,计至价款、报酬还清之日止);3、判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18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作出《保亭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备案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南侧的新华都“七仙紫园”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雨林公司。2014年6月25日,雨林公司根据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的要求向该院出具公函字(2014)第07号函,该函载明:2012年9月25日,闽南公司在招标有效期内,向我公司提交了“七仙紫园”项目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价款为2083489180.11元。2013年12月16日,驿涛海南公司向郑玉山交付“七仙紫园”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2014年5月5日,驿涛海南公司向秀英法院起诉,主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向其支付“七仙紫园”项目投标文件咨询服务费用4881900元及利息4729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经审理,秀英法院判决驳回驿涛海南公司的诉讼请求。驿涛海南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因该案的管辖权问题,海口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移送海口中院审理。在该案的审理中,海口中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责令双方当事人提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驿涛海南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中包含有初稿、二稿、终稿、最终稿;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经比对,驿涛海南公司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的内容与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驿涛海南公司提交的最终版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内容与其提供的纸质文件内容一致。通过广林达软件分别打开驿涛海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档中投标文件的初稿、二稿、终稿、最终稿的对应内容,可以看出,其初稿、二稿、终稿、最终稿的内容前后衔接,有不断的修改、变化的过程。通过查看该电子文档属性中的详细信息,可以看出上述电子文档的最后一次的保存时间在2012年8月份。另查��驿涛海南公司提交的《借款单》,该借款单上各栏载明,时间:2012年11月1日;借款用途:暂借款;金额60万元;领导审批:艾泽彬;借款人:郑志明、郑玉山。同日,闽南公司向驿涛海南公司转账60万元。又查,驿涛海南公司向秀英法院申请证人吴某、郑某出庭作证,吴某、郑某证言主要内容:驿涛海南公司的“七仙紫园”项目工程投标文件经过其俩人打印、装订并送到闽南海南公司去盖章后交给郑玉山。驿涛海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郑玉山系闽南海南公司或系闽南公司员工。再查,驿涛海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均系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问题。委托合同系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为了“七仙紫园”项目的投标,口头委托驿涛海南公司为其编制工程量清单造价投标文件,驿涛海南公司编制造价投标文件后,还负责打印、装订、协助封标、盖章、运送等工作。从驿涛海南公司所主张的事实看,驿涛海南公司为受托人,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为委托人,驿涛海南公司受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委托处理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事务,故本案应定为委托制作合同关系。二、关于涉案投标文件的编制者问题。本案双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基本相同,双方均认为是各自所编制。驿涛海南公司除了提供纸质材料外,还提供了投标文件的初稿、二稿、终稿、最终稿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文档的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投标文件的形成及修改、变化的过程。同时,其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投标文件的打印、装订并送闽南海南公司盖章的事实。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除了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材料外,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是其编制。综合双方的证据,驿涛海南公司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电子文档反映了投标文件的形成、修改等事实,应确认闽南公司使用的“七仙紫园”项目工程投标文件是驿涛海南公司所编制。三、关于驿涛海南公司与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问题。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七仙紫园”项目投标文件制作的书面委托合同,虽然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否认委托驿涛海南公司编制投标文��,但从闽南公司实际使用驿涛海南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看,应确认驿涛海南公司与闽南公司以实际行为成立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闽南海南公司非本案合同当事人。四、关于驿涛海南公司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口头委托其编制“七仙紫园”项目工程量清单造价投标文件,并承诺按规定收费,对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均不予认可。如前所述,虽然驿涛海南公司与闽南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从驿涛海南公司提交的《借款单》载明的内容“暂借款”看,闽南公司向驿涛海南公司支付的60万元款项是借款,并非是履行委托制作投标文件的预付款��驿涛海南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偿的,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为闽南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所垫付的相关费用,且闽南海南公司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对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向其支付“七仙紫园”项目编制投标文件价款、报酬348万元及利息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驿涛海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40元,由驿涛海南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本院另行裁定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本案二审仅围绕驿涛海南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驿涛海南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何种合同关系,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是否应共同支付驿涛海南公司“七仙紫园”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报酬348万元及利息。关于双方是何种合同关系的问题。驿涛海南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本案是驿涛海南公司应闽南公司的要求帮忙编制投标文件,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内容不一致。驿涛海南公司受闽南公司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委托制作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关于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是否应共同支付驿涛海南公司“七仙紫园”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报酬348万元及利息的问题。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口头委托其编制“七仙紫园”项目工程量清单造价投标文件,并承诺按规定收费,对此,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不予认可。原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基本相同,双方均认为是各自所编制。驿涛海南公司除了提供纸质材料外,还提供了投标文件的初稿、二稿、终稿、最终稿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文档的内容的变化,可以看出投标文件的形成及修改、变化的过程。同时,其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投标文件的打印、装订并送闽南海南公司盖章的事实。驿涛海南公司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电子文档反映了投标文件的形成、修改等事实,应确认闽南公司使用的“七仙紫园”项目工程投标文件是驿涛海南公司所编制。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虽然辩称该投标文件系其自行编制,并未委托驿涛海南公司编制,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并提起上诉,但因其未按时交纳上诉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亦没有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虽然事实上驿涛海南公司为闽南公司编制了“七仙紫园”项目工程投标文件,但对是否有偿、如何收费并没有约定。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承诺按规定收费,但无证据证明。驿涛海南公司认为闽南公司向其支付的60万元款项,是履行委托制作投标文件的预付款,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单载明的内容是“暂借款”,闽南公司已经就该笔款项以民间借贷关系另行起诉。驿涛海南公司作为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和业务咨询、资料编制的专业公司,在与他人的经济往来中,应尽合理的风险注意义务。双方应对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完成时间、报酬多少、如何给付、内容是���符合要求、采用与否的后果等内容进行书面约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编制投标文件的报酬有约定,驿涛海南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偿的,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为闽南公司编制投标文件已垫付了相关费用,且“七仙紫园”项目最终因其他原因未开标,涉案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无法判定,闽南公司也未因此获利。因此,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公司应支付其“七仙紫园”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报酬348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方是闽南公司,闽南海南公司不是投标主体,也没有证据证明闽南海南公司与驿涛海南公司就编制投标文件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因此,驿涛海南公司主张闽南海南公司支付报酬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驿涛海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0元,由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永新审判员 徐正伟审判员 王芸芸wusjkd7obmwcyzuxn9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张永荣书记员吴天鸿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