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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智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智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国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智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发街7-1-4号创业广场一号工业公寓4#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智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智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