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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9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王永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395号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王永松,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力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5.70元,减半收取计40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