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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周素菊、徐昌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勇,周素菊,徐昌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593号原告:张文勇,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素菊,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徐昌盛,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周素菊,本案另一被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勇为与被告周素菊、徐昌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文勇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