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4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执40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曾永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裕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广东裕宝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广花六路9号A35、36栋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