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与武汉市东盛辉煌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武汉市东盛辉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2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罗磊,行长。委托代理人:于会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晓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盛辉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以东,雄楚大道以南紫菘逸景华庭102幢2单元21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冬。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诉被告武汉市东盛辉煌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人民陪审员程传耀、人民陪审员谭博文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涛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怡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