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铈得与黄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铈得,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467-1号申请执行人许铈得,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黄平,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许铈得申请执行黄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黄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许铈得退伙费43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75元及申请执行费7013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平所有的车辆及住房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平与申请执行人许铈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平已履行了18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许铈得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23执4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彭金畅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