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女与被告王叶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王叶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237号原告:邓国女,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叶琴,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女与被告王叶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女撤回对被告王叶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元,由原告邓国女负担。审 判 长 李婧铱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