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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行审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王巧菊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巧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4行审字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法定代表人石永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哈尔滨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道外二中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林荣刚,哈尔滨市房产管理检查大队道外二中监察员。被执行人王巧菊,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房罚字[2016]第03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审查过程中,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催告通知书填写存在笔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哈房催告字[2016]第0304005号催告通知书中,催告被处罚人履行的罚款数额与据以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不一致,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刘家喜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茹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