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力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力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06号原告:张家港市力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卫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市力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力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货款4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保管维护费自2016年8月15日起每天按1000元计算至提走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6日签订了定作合同一份,被告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定作了鳞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双方约定总价45万元,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了相应的预付款,而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预付款保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设备制作完毕,而被告一直以工程未上马为由不进行交割,经原告通知及函告至今仍未交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要求被告承担设备保管仓储、维护费每天1000元同时立即交割付清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时经工商登记查询并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力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84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