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圣元门窗厂申请执行汪海峰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宝山区圣元门窗厂,汪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元宝山区圣元门窗厂,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岭上村.法定代表人徐赫,厂长。被执行人汪海峰,男,46岁,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幸福家园小区9栋331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006201010。元宝山区圣元门窗厂申请执行汪海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躲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