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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新宏与贺建强、杨必彦、贺兵歧、李春芳、柳建飞、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宏,贺建强,杨必彦,贺兵岐,李春芳,柳建飞,尤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新宏,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建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照普,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苗,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必彦,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现住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兵岐,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人,现住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芳,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人,现住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建飞,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纪小滩村人,现住榆阳区。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建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永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上诉人马新宏因与上诉人贺建强、杨必彦、贺兵歧、李春芳、柳建飞、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李春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借款的利息支付情况以及涉案100万元借款的两支借据来源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等均需进一步予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新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60元、上诉人贺建强、杨必彦、贺兵歧、李春芳、柳建飞、尤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 瑜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