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集团有限公司,张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590号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睿。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