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权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某。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大峰,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及其辩护人王大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23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权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中侨绿城小区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鉴定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9mg/l00ml。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权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权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23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权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中侨绿城小区门前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9mg/l00ml。案发后,事故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陈述,查获经过,赔偿协议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康 理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