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万盛发租赁行申请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222号株洲市荷塘区万盛发租赁行: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及你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黎建国所有的小轿车,期限二年,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你单位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