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与季利、方跃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季利,方跃东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2931号原告: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茆永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利、方跃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就借款达成和解,原告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扬州市俊宝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宏宙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人民陪审员 陈新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