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吴剑,张强,涂丽琴,张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53-3号申请人: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峰,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帆、邹峰,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城路。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剑,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涂丽琴,女,汉族,1971年4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智平,男,汉族,1972年6月5日生,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晋裕祥实业有限公司、吴剑、张强、涂丽琴、张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一份、转账凭证一张、债权转让通知及《新法制报》公告各一份,共四份证据。本院查明,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债权及与债权转让相关的从债权转让给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6704413.84元,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已按约定于2014年12月17日支付给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南昌农商行洪都支行。2016年9月21日,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法制报》第13版公告了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及申请人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源: